5歲兒子慘遭撞!緊急送醫「竟換9歲女兒身亡」 媽媽倒地崩潰
其次,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定,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,可以使用警報器、標誌燈具: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駛路線、行駛方向、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,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。
本案中的救護車是在執行緊急任務。如果經查實該救護車在送醫途中,確實有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,未拉警笛就闖紅燈,導致發生交通事故,那其存在過錯行為,應承擔法律責任,如果救護車輛駕駛人員是機場派出的話,那麼機場會承擔連帶責任。
救護車也要安全行駛!
除了問責相關人員之外,在這場悲劇中,機場秩序管理、交通安全、醫療救援人員的專業性問題引人深思。
首先,機場作為交通重要樞紐,其秩序管理關係到成千上萬旅客的安全與便利,本次事件折射出機場在秩序管理方面的薄弱環節,機場部門應當認真反思與檢討,加強安全管理,避免類似悲劇上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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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源:百姓關注視頻截圖
其次,有朋友疑惑:「救護車作為急救的重要環節,其在搶救病人時要與時間賽跑不得不闖紅燈,但是闖紅燈卻存在安全隱患,如何平衡搶救病人的緊急性與保障救護車輛的交通安全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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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,我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作出了規定,救護車確有道路優先通行的權利,但是行使道路優先通行權必須滿足三個條件:
(1)必須是執行緊急任務;
(2)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;
(3)按規定使用了警報器及標誌燈具。
如果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,意味著救護車依法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。反之,如果三個條件中有一個不具備,則救護車闖紅燈就是違法的。可見,法律雖賦予救護車在緊急情況下闖紅燈的權利,但依舊需要將公共交通安全放在首位,在不侵犯他人生命、財產安全的基礎上,與時間賽跑,盡最大可能挽救生命。
最後,周先生在短短時間內經歷了兒子受傷、女兒過世的痛苦,這樣的家庭悲劇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痛,更是社會的痛。本次事件不單單是要追究各個主體人員的責任,更是吸取教訓,切實加強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,以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。願逝去的女孩安息,也願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。
來源:青少年普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