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歲兒子慘遭撞!緊急送醫「竟換9歲女兒身亡」 媽媽倒地崩潰



禍不單行

據澎湃新聞報道,2023年8月29日,周先生與妻子帶著兒子、女兒在贛州黃金機場準備登機。天有不測風雲,這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卻即將因一場意外而變得支離破碎!周先生5歲的兒子先是被一名旅客撞倒摔傷頭部,後腦勺腫起了一個大包,機場緊急安排了救護車送醫,周先生及妻子還有9歲女兒也隨車一同前往。


然而誰也沒想到的是,救護車在送醫途中和水泥罐車相撞,周先生和妻子、兒子均不同程度受傷,而9歲的女兒當場身亡!隨後交警出了責任認定書,大車主要責任,救護車次要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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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源:上海法治報


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,周先生控訴:「救護車有閃警燈,但沒拉警笛,又闖紅燈了。(機場)給我們家屬賠償10萬慰問金,我們肯定接受不了。我跟他們談的是機場管理責任,如果他們能維護好秩序,孩子怎麼可能被撞到呢?但凡駕駛員培訓到位,根本不會出這事。」


贛州黃金機場工作人員稱事發后一直與周先生保持聯繫,目前雙方正在協商處理此事。「兒子在機場被旅客撞傷,救兒子的過程中,女兒竟失去了生命。這樣的連環悲劇,最後應該由誰為此負責?」這樣的疑問承載著無數網友的同情與不解。



誰來負責?

我們梳理一下,本案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贛州黃金機場、機場撞人的旅客、救護車駕駛員、救護車輛所有權人、水泥罐車車主、水泥罐車所有權人、承保水泥罐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、承保救護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等8個責任主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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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周先生兒子的第一次損害

首先,如果通過調取機場監控確定了周先生兒子是由機場某名旅客撞傷的,則該名旅客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


其次,機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,如果沒有維護好機場秩序導致周先生兒子遭受損害的,機場則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,機場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機場撞人的旅客追償。


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198條: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



圖源:上海法治報

對於後續發生的損害

對於周先生兒子的第二次損害、周先生女兒死亡以及周先生夫婦受傷的損害。首先,由於交警已經做出了《責任認定書》,那麼水泥罐車車主、駕駛員、水泥罐車保險公司應依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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