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歲少女身亡!生前「狂喝這個」醫搖頭了



2023年10月25日凌晨,案外人王某某、梁某某相約到龍崗區飲酒,由該酒吧營銷人員鄭某某負責訂台,二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,梁某某使用隨身攜帶的約40ml「滴滴」原液(即1,4-丁二醇)加入綠茶后勾兌成「滴滴水」與王某某等人一起飲用。期間,鄭某某為留住客戶及多購買酒水,叫來酒吧「維護女」即被害人劉某甲到SV55卡座與王某某、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。

圖片來源:《鏡週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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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人的「滴滴水」飲用完畢后,王某某要求鄭某某拿空扎壺到SV61卡座找被告羅某添加「滴滴」原液,鄭某某來到SV61卡座將空扎壺交給羅某,羅某朝扎壺內噴了約30滴「滴滴」原液,后鄭某某將裝有「滴滴」原液的扎壺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兩瓶綠茶飲料勾兌成一紮壺「滴滴水」,后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玩骰子,期間被害人劉某甲攝入約兩大杯「滴滴水」。凌晨4時30分許,被害人劉某甲離開SV55號台。2023年10月25日7時許,被害人劉某甲因過量飲用「滴滴水」身體出現異常,經120搶救無效死亡。經鑒定,死者符合因γ-羥基丁酸中毒死亡。

而1,4-丁二醇是γ-羥基丁酸前體物質,可在人體內通過乙醇脫氫酶代謝,迅速轉化成γ-羥基丁酸。γ-羥基丁酸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,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物,屬於合成毒品。

案發後,羅某、王某某、梁某某、鄭某某均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(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,王某某一年十個月,梁某某一年,鄭某某一年七個月)。王某某、梁某某、鄭某某分別賠償被害人家屬26萬元、7萬元、3萬元並獲諒解;酒吧所屬公司另賠償123萬元。

所謂的「滴滴原液」

不是普通飲品添加劑

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體

無論是飲酒參與者

還是提供者

一旦觸碰

不僅可能背負刑事責任

還將面臨民事賠償

對消費者而言

酒吧里的「新潮飲品」暗藏致命風險

切勿因好奇或輕信而拿生命開玩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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