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歲男童「墜26樓身亡」...管理員「一看到爸媽」拒絕賠償

物業公司認為,孫某跳樓之前曾和父親發生爭執,一審審理時其父母亦認可該事實。孫某作為年滿13周歲的在校初中學生,已接受相應義務教育,對於從26樓跳樓的危險和後果具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,其自身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最重大最直接的因果關係,應由其自身承擔損害後果。孫某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,存在重大過錯。物業公司認為,公司在事件中沒有過錯。


圖片來源:《三立新聞網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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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已查明,孫某的死因系自小區26層公共走廊窗戶處墜樓引起。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,對於小區物業共有部分負有安全保障義務。孫某在小區公共場所死亡,其輕生行為未受到小區公共區域安全設施及管理人員的合理阻礙。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,存在過錯。物業公司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向孫某家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
關於具體承擔責任比例,孫某自行跳樓,孫某父母作為監護人,未及時發現其異常狀態並制止其不理智行為,未盡到監護職責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但由於物業公司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確實存在過錯,一審法院分別評判孫某父母、孫某、物業公司之過錯,認定物業公司承擔20%賠償責任,並無不當。

二審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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